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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信托 / 财产规划

遗嘱 / 信托 / 财产规划

財產規劃的目的是在人生前(特別是當他們成為無行為能力,無法自行處理他們的財務時)或在去世後,管理個人的財產,包括個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規劃是重要的,因為它能確保您的財產不會在被無故拖延及大量花費下才能傳給您所指定的人身上。同時,在您無行為能力而不能為自己作決定時,您可以利用財產規劃, 就您的財務及醫療照護留下特定的指示。如果您有年幼的子女,您可以為他們選定在您不在世時您屬意的人去照顧他們。如果您的財產超過聯邦遺產稅的豁免上限(2012年為$5,120,000),包括在您去世時您的繼承人可收到的保險收益,那麼財產規劃可以幫您減輕您的遺產稅,讓您的繼承人而不是政府接收您大部份的遺產。

我們會在此為您簡單介紹可以達到上述目的的幾種方法。

遺囑

設立遺囑的幾個理由:

  • 將財產遺留給您指定的人;
  • 委任遺囑執行人;
  • 對現時未曾擁有但即將擁有的財產的安排,如從訴訟和解中得到的和解費
  • 為未成年子女委任監護人;及
  • 不讓配偶或某子女繼承您的遺產

根據德州的法例,以下是一些對訂立遺囑的基本要求:

  • 立遺囑者必需最少18歲;
  • 立遺囑者必需精神健全;
  • 用書面訂立;
  • 有一條實質性條款,如在您去世時怎樣分發您的財產;
  • 最少1名遺囑執行人;
  • 遺囑需填上日期;
  • 在2名見證人前簽署(他們需為14歲以上並且不是受益人)
    此外,建議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簽署一份簡單“自我證明聲明"以避免日後見證人需在遺囑認證訴訟中作證。

生前信託

這是一個您在世時,由您作為授予人/財產授予人,您或某人作為最初的信託人擁有全權管理您財產的一種機制。由於它是在您生前設立的,故稱為”生前”信託。您可以在您去世前修改、修訂或撤銷該信託。所以為什麼它亦稱為可撤銷生前信託。設立信託的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目的是遺產可以在不需經過冗長及昂貴的遺囑認證程序下分發。如果這是您想達到的目的,則把大部份(即使不是所有)的財產放在您的信託中是明智之舉。當您將財產放入您的信託時,您必需確保您有效地將財產的產權轉到信託人的名下。如果財產有產權證,如不動產,則必需登記在信託人的名下。如果財產沒有產權證,如古董,則可以簡單地將它們列於信託文件的附件中。

AB信託

已婚夫婦可以利用AB信託作為他們財產規劃的一部份,而盡量使用聯邦遺產稅的豁免。他們可以在其同有的信託中設立AB信託。當其中一個配偶先去世時(簡稱“去世配偶"),其財產會轉移到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A上。而仍然在世的配偶的財產會轉移到一個可撤銷的信託B上。當仍然在世的配偶也去世時,信託B會變為不可撤銷。

仍然在世的配偶是信託A的“在世受益人",即是說他可以享用所有由信託A內財產帶來的一切收入,但他從不是該信託的合法擁有人。當仍然在世的配偶也去世時,信託A的財產會轉移到信託文件內由去世配偶所指定的最終受益人上。信託A內的財產是去世配偶的財產,故他可以享有其應有的遺產稅豁免額,它不會跟仍然在世的配偶的財產混合一起。

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

假如人壽保險的收益很大, 並很有可能將您的遺產推過聯邦遺產稅的豁免上限(2012年為$5,120,000),那麼您可能要考慮成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另外,如果您的受益人仍未成熟到可以擁有產權,故您不願意在您去世時立即將保險的收益轉讓予他們,則您亦可考慮使用這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這信託是由您設立,並在您生前已運作。這信託將是人壽保險的持有人,而保險的收益亦不會在您去世時成為您遺產的一部份。

如要節省遺產稅,該信託必需在您去世最少3年前已設立,並且您不能作為信託人。不然稅務局會認為您仍是該保險的持有人。

醫療授權委託書

您可以委託您信任的人作為您的受託人或者代理人以確保您的醫生或醫療服務提供者能提供您期望獲得的醫療服務。代理人必需18歲或以上,但他不可以是您的主診醫生或醫療服務提供者。該委託書需在至少2名見證人及1名公證人面前簽署。

法定的財務授權委託書

一份財務授權委託書,可以讓您委託您信任的人在您無行為能力時處理你的財務事項。如果您沒有這份文件,您的配偶或最親的親人需到法院申請一名監護人去處理您的財務事項。而這個監護人的申請程序是很費時及昂貴的。您可以在授權委託書內詳細列明受託人可以處理的財務事項。該受託服務是可以有償或無償的,視乎您的決定。該授權委託書可以在簽署時即刻生效或在1名醫生(或2名,視乎您的決定)證明您無行為能力時生效。該委託書需在公証人面前簽署。